【48812】财政部发布┃财税〔2023〕17号:最新增值税加计抵减15%优惠方针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,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税务局:
为促进集成电路工业高水平质量的开展,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方针告诉如下:
一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答应集成电路设计、出产、封测、配备、资料企业 (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 ),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%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(以下称加计抵减方针 )。
对适用加计抵减方针的集成电路企业采纳清单办理,详细适用条件、办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开展变革委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等部分拟定。
二、集成电路企业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%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。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,以及依照现行规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,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;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按规则作进项税额转出的,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,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。
三、集成电路企业依照现行规则核算一般计税办法下的应纳税额(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)后,区别以下景象加计抵减:
(二)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,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,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;
(三)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,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,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。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,结转下期持续抵减。
四、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,可在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方针当期一起计提。
五、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品劳务、产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方针,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。
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品劳务、产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区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依照以下公式核算:
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=当期无法区分的悉数进项税额×当期出口货品劳务和产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÷当期悉数销售额
六、集成电路企业应独自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、抵减、调减、结余等变化状况。骗得适用加计抵减方针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,依照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》 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七、集成电路企业一起契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方针的,能够择优挑选适用,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。